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和宜宾市办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和宜宾市办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宾市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和《宜宾市办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四届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宜宾市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派出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受理。

第三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当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网上申请的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行政复议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转交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经审查认为不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加盖市政府印章,经行政复议窗口送达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起草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报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审批后,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印章,经行政复议窗口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对是否应予受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办理。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不予受理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

(一)事实、证据不易认定的案件;

(二)存在重大争议和专业性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在宜宾市范围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六)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七)因其他原因需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的情况。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会议召开的3天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讨论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记录。

第十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采信证据情况,适用依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处理的意见等;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市政府法制办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

(三)各位委员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对各位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时除外)。各位委员发表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五)各委员在会议记录材料上签字。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结果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分管副市长的审批意见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政府的印章,经行政复议窗口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十二条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2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该行政复议决定到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办理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份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加强监督,保证质量的原则,相对集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审理权。

第四条集中受理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总体模式是:集中受理,分别办理,统一审核,分别决定,统一送达,全程监督。

第五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派出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集中受理。

第六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当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网上申请的形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应当载明而没有载明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证;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三)收到申请的当日要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领取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转送相关工作部门。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要起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决定,受理通知书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同意部门不予受理决定的,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送达当事人;不同意部门不予受理决定的,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同意部门不予受理决定的,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上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送达当事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提请市政府责令该部门受理。责令该部门受理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在市政府责令部门受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材料返回该部门,由该部门作出受理通知书交市政府法制办盖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实行行政复议申请集中受理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再在其他任何地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并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一条各工作部门起草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行政复议案件的所有材料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满20日前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与部门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一致的,3日内返回部门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法制办对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向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意见。部门不同意修改意见或案情较为复杂的,市政府法制办将案件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部门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审核。

第十二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作的正式行政复议决定书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式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同时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卷由各部门依法进行整理、建档、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宜宾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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