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41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制定了《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4日
天津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我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结合我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面掌握2012年度我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满足“一张图”工程建设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主要任务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根据国家年度和我市季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按照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开展耕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变化情况等各类土地利用变化调查工作,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同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二)基本农田情况调查。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三)用地管理信息核查、举证及标注。在国土资源部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对我市上报数据进行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批而未建”(P)、“本年批本年建(B)”、“未批先建(W)”等用地管理信息并反馈我市后,对于与我市实际管理情况不符或类型认定不一致的,根据我市实际调查情况,并向国土资源部补充举证材料,并进行补充、修正,确保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准确。同时,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数据汇总与分析。依据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汇总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2012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以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由有关业务部门结合相关管理工作分别开展分析,并综合形成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五)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数据库更新标准和要求,将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更新至土地调查数据库,生成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工作原则
(一)市局统一组织协调、区县分局具体落实。市局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下,以区县为单位,具体实施调查工作。市局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区县完成的真实率、准确率、及时率以及数据库质量等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对调查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在用地审批、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等管理中,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限制。
(二)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各区县要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局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的通报与奖惩制度,根据地类变更质量、成果上报时间和国家的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区县变更调查工作进行排名,并进行内部通报。
(三)符合国家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部制定的内容、政策、分工、程序以及技术标准等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证变更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变更调查数据成果顺利通过国家级检查验收。
(四)确保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备案数据与调查数据一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分工主动与国土资源部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将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执法监察等数据向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备案,确保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程序及安排
(一)前期数据准备和下发遥感监测图斑(2012年11月1日-12月30日)
1.接收并下发最新国家卫星遥感影像及监测变化图斑。截至11月30日前未收到的,利用2012年二、三季度卫星遥感监测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补充调查图斑;下发已确定为新增建设的2011年度问题图斑;下发2011年土地调查数据库。
2.基础数据准备。以12月30日为时点,从“一张图”工程系统内下载全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城乡挂钩试点、基本农田等各项业务数据。
3.各项文件准备。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情况、年度内国家或市级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挂钩试点、土地执法监察等数据以及划定的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等其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
4.外业调查准备。各区县确定外业调查工作组人员;准备外业调查所需仪器设备、计算机以及交通工具等。
5.软件系统准备。数据库系统变更汇总软件、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
(二)以区县为单位进行年度变更调查(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
1.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各区县地籍管理和执法监察部门利用年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外业调查,逐地块核实遥感监测图斑的变化情况,拍摄现场照片,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附件1),形成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成果。
2.确定变化和未变化图斑。根据外业调查情况,对国土部下发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分类,确定变化和未变化为建设用地图斑,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附件3),按照国家规定的12种分类确定非建设用地图斑类型。其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提交实地照片,对遥感监测图斑属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和农村道路的,须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等举证材料。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对遥感影像上未反映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之外的地块,如变更为建设用地,应提交实地照片作为举证材料。
3.用地管理信息预标注。为确保全面掌握本年度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摸清底数,各区县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治、耕地开发复垦、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果,结合遥感监测图斑,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本年批而未用(P)”、“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PJ)”、“未批先建(W)”、“土地整治新增耕地(ZZB)”、“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其他新增(QT)”等地块范围并预标注用地管理信息属性。同时规划、资源、执法等部门按分工与报部监管平台信息对接,及时补充完善监管平台信息,为套合、举证奠定基础,同时确保上报变更数据与监管平台信息一致。
4.县级数据汇总。各区县在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制作年度土地变化数据(附件2),汇总变更调查数据,组织编写区县年度变更调查分析报告。年度变更调查阶段性成果经区县国土分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核查。为确保调查效率,应随确定变化图斑,随标注用地管理信息。
(三)市级变更调查分类成果检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5日)
市局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各区县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调查成果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成果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建设用地情况、全市耕地占补情况、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等;不合格的,指导区县进行补充调查和修改。核查数据合格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各区县,进行数据库更新。
(四)数据汇总和上报(2013年1月5日-2013年1月20日)
1.区县录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信息。通过市局核查的区县,利用数据库系统变更汇总软件,将变更数据中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发生变化的地块(不包括建设用地类型标注“P”的地块),逐地块更新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过程中不标注用地管理信息),生成本辖区201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增量数据和统计报表;利用更新数据上报软件进行检查;将检查记录、增量数据、变更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打包生成县级2012年度更新数据包。
2.市级数据汇总上报。市局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在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全市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并以区县为单位,将通过检查的市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具体上报成果及组织结构见附件3。
(五)国家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核查(2013年1月20日-3月20日)
1.国家级内业核查。2月28日前国家组织将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与地方上报的建设用地增量图层比对,依据2012年度遥感影像,检查地方是否虚报、瞒报建设用地;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对区(县)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将内业核查结果反馈我市。市局将国家反馈的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县核查结果下发各区县,由各区县开展复核工作。
2.集中对接整改。3月1日-5日,国家统一组织对重点区(县)开展集中对接,由各区(县)对问题图斑核实情况集中向部说明,解释原因,形成对接意见,并现场整改。
3.国家级外业核查。3月5日-15日,国家组织对集中对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开展实地重点抽查核实。根据外业抽查结果,国家将对各省变更调查成果质量检查结果进行排名和内部通报。
4.上报现状调查数据库。3月20日前各区县按照外业核查意见和数据库质量要求,及时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形成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报部。
(六)国家级用地管理信息套合(2013年3月20日-4月15日)
1.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国家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地方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耕地矢量图层叠加对比,标注“B”、“W”、“P”、“ZZB”、“ZJG”、“GKF”、“TZ”、“QT”等耕地增加信息。标注完成后,生成相应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
2.基本农田信息复核。国家对地方报送的基本农田进行政策性复核。
3.用地管理信息复核与确认。市局资源处、规划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区县对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矢量图层进行核实,并向部监管平台补充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应包括:临时用地、往年批准的农转用、“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用地等证明材料,四至坐标的电子文件。同时,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并报部。
(七)编写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析报告(2013年4月20日前)
各区县国土分局在分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县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区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详见附件3),上报市局。
市局在总结、归纳、分析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编写天津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八)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2013年5月8日前)
区县相关部门牵头,地籍部门配合,依据通过国家级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成果,按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要求,将审核通过的“B”、“W”、“ZZB”、“ZZW”、“ZJG”、“GKF”的管理信息标注到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图斑中;将审核通过的“P”图斑叠加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生成“P”图斑增量成果;依据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结果和新增耕地的现状变更结果,在数据库中补充完善“TZ”和“QT”内容。
区县将上述成果统一整合,形成2012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成果,逐级检查后报部。
四、组织保证和工作分工
(一)成立市、区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领导小组,组长为吴延龙局长,副组长为张凤和副局长,小组成员由权籍处、规划处、资源处、利用处、信息中心、执法总队、研究中心、地籍中心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规国局要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地籍部门、规划部门、资源部门、执法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年度变更调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区县辖区范围内各功能区的变更汇总和统计工作,由各区县分局负责;滨海新区规国局统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塘沽、汉沽、大港及各功能区的调查、变更和汇总统计工作。
(二)工作分工
市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变更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下发变更调查文件和政策;负责接收国家2012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影像和遥感监测变化图斑;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对截至11月30日尚未收到国家监测成果的部分,提取天津市2012年2、3季度遥感监测新增建设用地下发区县使用;对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全市土地变更情况分析报告以及数据成果报送等工作;对区县工作进行指导。各区县地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种地类实际变化情况的调查核实(包括2011年度问题图斑及2012年度各种地类实际变化情况);标注“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KB)”、“可调整地类(K)”、“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PJ)”图斑,填写调查记录表;根据各部门标注的信息和调查记录表,制作变更数据;负责组织本区县数据库更新及变更增量数据包的汇总与报送,牵头开展成果汇总与分析。
市局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县年度内建设用地审批数据、耕地开发复垦整理数据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确保12月底完成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任务并及时将有关用地管理信息向部综合监管平台报备,组织区县开展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负责全市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工作。区县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确定新增建设图斑,结合实地建设情况,预标注“B”、“P”,同时根据耕地整理复垦开发验收文件,确定新增耕地图斑,并预标注“ZZB”及“QT”等耕地来源情况,填写调查记录表;及时完成本辖区土地征收转用的组卷和报审工作;负责进行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及本辖区内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
市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县年度内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项目、基本农田调整等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修正“一张图”基本农田数据,并及时将有关用地管理信息向部综合监管平台报备,组织区县开展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负责全市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工作。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办理整体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图斑,并根据实际建设情况,预标注“B”、“P”;确定已验收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图斑,预标注“ZJG”和“GKF”,填写调查记录表;同时核定本区县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负责进行相关用地管理信息的补充和举证及本辖区内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分析。
市局土地利用管理部门负责分析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并对区县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区县土地利用管理部门及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日常供地信息及时向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并对本辖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分析。
市局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未批先建及不能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变化图斑处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需要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需要在3月5日前完成拆除整改的图斑提供举证材料以及认定为违法用地的监测图斑。区县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未经用地审批部门标注的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预标注“W”,填写调查记录表。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向区县分局及有关处室提供12月30日时点“一张图”中各类土地审批数据成果及2012年基本农田数据,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控制界线问题。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是以经国家确认的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是2012年度变更调查的基础标准,不得更改。省级控制界线、区县调查界线由市局负责,不得更改。
(二)关于变更地类问题。以实地现状为依据进行地类变更。
1.对2012年度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无论是否在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中体现、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是否已列入违法拆除计划、是否经竣工验收、是否为其他部门管理范围,都必须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
对于“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2012年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否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都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
2.建设用地指实地已建设的土地。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已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开挖为标志。
3.对2011年度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纳入201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对2011年度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
2011年度下发的问题图斑,实地已建设,且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实地已拆除的,不进行变更;已确定为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等图斑的,按照相应地类变更。
4.新增耕地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如实调查,本年实际新增的耕地均须变更为耕地。对于本年度因土地整治实际新增的耕地,无论是否验收,都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为耕地。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而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
5.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道路;确实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的道路(含机耕道)。
6.严格限制将农用地大面积变为未利用土地。对确需变更的,应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4),形成矢量图层,并扫描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件3),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成果和材料,以专报方式报部审查。
(三)关于国家下发监测图斑问题
1.2012年12月1日-12月30日期间下发的监测图斑,各区县要做好补充调查,将变化情况纳入第一阶段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中。
2.2012年12月30日以后下发的监测图斑,各区县要在国土部内外业核查阶段进行补充调查,将变化情况纳入最终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2012年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国排名并与用地指标下达和用地审批挂钩的第一年,也是由国土资源部利用监管平台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的第一年,因此各区县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市局将按照各区县变更调查组织情况、质量情况、完成时间等进行全市排名并通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各单位要指派1至2名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技术负责人,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务必于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区县数据汇总上报市局工作,保证在2013年1月20日前完成全市数据上报国土部。
(三)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综合性强,协调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协调,统筹地籍、规划、资源、利用、执法监察各部门,严格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介入,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确保用地管理信息审核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外业调查记录表
2.变更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
http://www2.tjfdc.gov.cn/Documents/政策法规/2012_4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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