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级建筑用石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从原来的1元/吨提高到3元/吨。

二、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继续实行预征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建筑用石开采单位应在购买炸药环节按1吨炸药折合1000吨建筑用石的标准预缴资源税,即每吨炸药预缴3000元资源税。年终结算方式仍按《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的通知》(丽地税征〔2009〕2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资源税税款征收工作。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政办发〔2014〕0144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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