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甬政办发〔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省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为规范“省长信箱”邮件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原则及程序

(一)办理原则

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长信箱”邮件受理、处理的事项,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

责”以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

则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市信访局负责接收的“省长信箱”邮件,由市信访局在“宁波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转送各地、各部门(单位)办理。“省长信箱”直接交由各县(市)区办理的,由各县(市)区信访局在“宁波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办理。

2.重要邮件要报送市领导批阅,并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交由有关单位承办。

3.承办单位收到“省长信箱”邮件后,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办理结果也应通过“宁波信访信息系统”抄送市信访局备案。

4.市信访局负责对“省长信箱”邮件的催办、督办和办理结果上报的审核,确保“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及时、高效、规范进行。

二、“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要求

(一)落实办理责任。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长信箱”邮件办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指定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工作。

(二)明确办理时限。对咨询类普通邮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省长信箱”邮件转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按要求反馈。重要邮件中,凡不需调查、协调即可解决的,应在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按要求反馈;须要经过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应在收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按要求反馈;情况特殊的,可由市信访局根据邮件内容对办理期限作出相应调整;对问题复杂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书面商市信访局,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三)严格办理纪律。在办理“省长信箱”邮件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实地调查核实,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弄清真实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及时提出答复意见。对有关问题的答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格式规范,实事求是,态度诚恳,不得推诿扯皮、含糊其辞、敷衍塞责。同时,承办单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对象;未经控告人、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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