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绍政发〔2011〕73号
颁布日期:2011-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具体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及如何实施的程序,以及加收罚款及滞纳金、划拨存汇款、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了解具体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积极开展执法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抓紧开展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凡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执行的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文件。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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