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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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委办发〔2011〕6号)等精神,统筹设立绍兴市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的办法,在归并整合原有市级工业、科技、商贸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统筹设立,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实际需要逐年调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旅委、市建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评审论证、会商确定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等。每年9月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汇总后,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类预算的编制依据。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分类预算,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等。
三、管理原则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扶持对象和重点
(一)在绍兴市区(含滨海新城)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
(二)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二、三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
五、扶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扶持内容、方式和标准按照绍市委发〔2010〕54号、绍市委办发〔2011〕6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2010〕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绍政发〔2010〕6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16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按照功能支出方向和产业扶持重点,实行支出功能分类预算管理,并按照“一级专户、分类核算”的办法,分别设立绍兴市第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绍兴市第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类核算科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绍兴市第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
(1)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1〕122号)、《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统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新产办〔2011〕8号)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下设①市本级统筹资金;②切块资金(根据市政府规定,分别切块给越城区、滨海新城江滨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
(2)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类。主要包括重点技改投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低碳经济项目、节能降耗项目、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项目等。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类。主要包括院校合作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奖励项目、标准奖励项目、品牌奖励项目、创新平台(孵化器)建设项目、技术技能创新项目等。
(4)建筑业发展类。主要包括创优奖励项目、市外承揽业务奖励项目等。
(5)总部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总部经济奖励项目、上市融资奖励项目、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等。
(6)工业(建筑业)企业培育发展类。主要包括龙头企业奖励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奖励项目、中小企业培育项目等。
2.绍兴市第三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
(1)现代服务业发展类。主要包括主辅分离发展项目、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项目、现代物流发展项目、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奖励项目、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项目等。
(2)商贸流通业发展类。主要包括商贸提升改造项目、知名品牌引进项目、放心早餐工程项目、副食品风险金项目等。
(3)旅游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建设投资项目、旅游宣传促销项目、星级饭店奖励项目、旅游特色街区创建项目、旅行社奖励项目等。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类。主要包括原创数字动漫创意作品奖励项目,动画、影视原创作品补助项目,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等。
(5)外贸发展基金类。主要包括境内(外)市场开拓项目、出口产品结构优化项目、公平贸易奖励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重点外资引进项目等。
(三)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1.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类奖励项目,以企业上一财务年度实缴税收数为统计和限制口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为准);企业其他类资助(奖励)项目,以企业上一税务年度实缴税收数为统计和限制口径(以财政地税综合分析平台数据为依据);如果企业同一年度内同时涉及地方财政贡献类奖励项目和其他类资助(奖励)项目的,则以企业上一财务年度实缴税收数为统计和限制口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为准)。
2.对当年新办企业的界定,以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年度为准。
3.对2010年前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兼并重组企业的政策扶持,不受“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的条件限制。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初,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并行文分别上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市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
(四)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申报,由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
(五)企业(单位)对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的选派方式、相关部门的选派比例,并按照评审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同时,要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和企业情况数据库,做到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论证。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协调相关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等工作,切实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八、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8〕143号)等规定,认真做好扶持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实效性。
(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为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九、附则
(一)企业(单位)同一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对企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项执行。上级财政扶持项目如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综合配套计算。
(二)除明确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外,滨海新城江滨区参照执行的政策兑现资金,由滨海新城江滨区承担。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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