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胡小丽、吴志钱追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胡小丽、吴志钱追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温政发〔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胡小丽,女,1978年8月出生,浙江瑞安人,生前系瑞安市风荷幼儿园(民办)教师。2014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鹿城区七都街道江边一名男童不幸踩空溺水,生命危急。胡小丽虽不习水性,仍不顾个人安危,立即独自跳入水中成功救起落水男童,自己却被汹涌潮水冲走,献出了宝贵生命。

吴志钱,男,1948年10月出生,浙江瑞安人,生前系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农民。2014年8月27日上午5时45分,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瓦窑巷10号附近路边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暴力袭击事件,周围群众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面对危急情况,吴志钱只身一人与该精神病人展开搏斗,不幸被铁管击中头部当场重伤倒地,后抢救无效英勇献身。

胡小丽、吴志钱为挽救他人生命,不顾个人安危,事迹感人,精神可嘉。为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分别给予胡小丽、吴志钱追记个人二等功1次。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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