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14〕128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切实推进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应用,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范围
以《温州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目录(2014)》(见附件1)为标准,各报送单位对照目录内容,按照规定时间要求进行报送。《温州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目录(2014)》由市信用办会同各相关数据报送单位协商确定,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报送的信用信息务必注明“由政府部门共享”或“向全社会公开”等信息公开范围,未注明公开范围的,默认为“向全社会公开”。
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要求
(一)初次报送:初次报送数据信息的涵盖时间范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各数据报送单位要于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初次数据报送。
(二)日常报送:数据初次报送后,按照《温州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目录(2014版)》要求的更新周期进行报送。信息的采集以季末或月末为截止日期,次季度或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数据报送日期。
(三)专人报送:各有关单位要确保信息传送渠道安全畅通,实行专人报送制度,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报送方式:通过系统平台直接将数据录入到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将数据报送到市信用信息中心,由市信用信息中心录入系统。
市信用信息中心对各单位信用信息报送情况将实行定期通报。
三、其他
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由分管领导牵头负总责、责任处室负责统筹协调、联络员负责信用信息按时报送和与信用信息中心的日常联系。新增的或人员有调整的数据报送单位,请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征集人员通讯录(见附件2)报送至市信用信息中心(联系人:陈春成,电话/传真:88961228、1385777674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温州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目录(2014版)
2.温州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人员通讯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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