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列企业办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一)商贸、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当年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扶持政策。

(一)地税部门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纳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免收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业介绍费、再就业培训费;物价部门免收物价调节金;行政执法部门免收牌匾审批费、城管占道费;交通部门免收运管费、办证办照费;交警部门免收两轮三轮摩托车落户、办证、驾照培训费;教育部门免收下岗职工九年义务教育除书本以外的学杂费;公立医疗部门免收就医门诊挂号费等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期限1年以内)。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一次,但两次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捆绑使用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贴息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四、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开发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到离开公益性岗位为止,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岗位补贴办理程序:每月初由用人单位填报《岗位补贴审批表》和《录用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月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下拨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手中。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每年年底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所需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代为缴纳。

五、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认定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其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社保补贴。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19号)规定的就业补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程序:灵活就业人员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关系协议书》、养老保险缴费票据、身份证复印件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协议》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社保补贴申领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到区财政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六、对持有《企业认定证》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下浮动比例按省规定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减免税政策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商贸、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补贴时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三)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金融部门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扶持。具体实施办法待省相关部门明确后执行。

七、对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享受一次性每人9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办理程序: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鼓励、扶持具有合法资质人员和团体建立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成功输出1人给予90元的职介补贴。办理程序:凭输出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输入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2个月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八、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采取个人报销方式兑现。补贴标准:按课时计算,理论课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操作实践课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每课时45分钟)。办理程序:由参加培训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入劳动保障部门的银行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参加培训人员;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人员(指享受低保和社会救助人员),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培训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持以下材料:培训机构资质证,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培训合格证、身份证,1年以上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办理程序:培训机构持参加创业培训人员的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创业计划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九、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初、中级)且生活确有困难的(限低保对象和社会救助人员),可凭职业技能鉴定缴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打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银行账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给本人。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70—130元;中级130—160元。

十、对服务型、商贸型、劳动密集型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等类型企业的界定,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即: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商贸型企业是指从事商业贸易(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经营活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经营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纺织业、服务业、食品业等轻工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十一、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管理。“两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免费发放,并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无效。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时及时收回。2005年底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在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由政策落实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指定位置加以标注。对欺骗冒领、出租、转让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强化目标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等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勃利县参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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