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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卫生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卫生局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换证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按照《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4号)要求,今年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换证审批工作。由于《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正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修订过程中,故换证审批工作推迟至明年上半年进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执业行为的监管。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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