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政办发〔2004〕119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订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00四年十月)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各窗口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印制成《办事须知》放在窗口并录入触摸屏供申请人查询,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示范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原文和有关政策文件应存放在窗口,以随时提供给申请人查阅。
(二)各窗口应对涉及多部门较常见的联办事项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梳理分类并制成流程图,在办事窗口、触摸屏、“中国·淮安”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各窗口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及时通过录入中心触摸等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除外)。
(四)各窗口应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结果或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新闻媒体发布、“中国·淮安”网站发布等方式予以公开。
(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
二、一次告知制度
(一)各窗口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和收费标准。
(二)各窗口应一次提供齐全的申请表格,同时将申请表格填写的示范文本放在窗口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三)申报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窗口应一次明确告知。
(四)申请事项办理中有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环节的,窗口应一次告知申请人。
三、期限制度
(一)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期限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在期限内,窗口应将办理上述环节所需时间在受理事项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
(三)对当场不能确定需要补齐哪些材料或需要更正的特殊事项,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各窗口应信守公布的办理期限的承诺,对极个别因特殊情况需逾期办结的,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和部门印章的延期办理通知书。
四、受理制度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各窗口即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提交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是否为合法行为人,材料是否存在错误等。
(二)窗口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事项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申请事项答复凭证。
(三)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窗口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补齐材料或更正错误后当即受理;
4、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应书面明确答复。
(四)对进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需要由两个以上窗口分别实施的,由中心确定一个窗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牵头责任窗口,由牵头责任窗口统一受理。
五、办理制度
(一)各窗口根据申请事项的内容,按以下“六制”进行办理:
1、当场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许可事项,由窗口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直接办理制。凡由一个窗口办理,且需要经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等环节的许可事项,要向申请人明确相应的办理时限,在办理时限内,能快则快、尽早办结。
3、联合办理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窗口的联办事项,由牵头责任窗口牵头受理,按“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办理。
牵头责任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有关窗口明确办理要求,组织有关窗口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联办窗口根据牵头责任窗口的联办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联合办理事项中需多窗口进行现场勘察的,牵头责任窗口应统一组织对现场的联合勘察。牵头责任窗口需召开联合办理会议的,由中心负责会议安排。对重大联办事项,牵头责任窗口应向中心报告,并由中心和牵头责任窗口共同组织办理。
4、预审办理制。凡需报上级行政机关许可的申请事项,由主办窗口负责申报并预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告知上报必备事项,明确该事项在本级的办理时限。
5、明确答复制。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各窗口应在申请事项答复凭证中予以明确,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扎口收费制。各窗口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进行收取,对各窗口的收费项目,实行窗口开票、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制度,做到票款分离。行政许可证照工本费等小额费用,可由各窗口直接收取。
行政许可收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统一缴纳至中心收费窗口。
(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窗口应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听证制度
(一)对凡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窗口组织的听证活动,由窗口提出,有关部门到中心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听证公告由有关部门负责,中心负责场所组织和会场安排。
(二)对窗口组织的听证活动,其听证程序和要求应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应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心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并依实际需要予以通报。
(三)各窗口在工作活动中,不得违反各部门、市软建办和市审批中心的有关规定。
(四)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心按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按《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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