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事局无锡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依法实行人事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证。

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育人事管理机制和分配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报酬能高能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实行教职工聘用制;进一步规范岗位聘任;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4.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小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定期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严格控制单位领导职数,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5.严格编制管理。学校要严格控制编制,不得超编聘用人员。通过定编工作,理顺在编人员的关系,清理超编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尽快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

6.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调整出教师队伍。逐步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择优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和社会上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7.学校聘用教职工,要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确立学校和个人两个平等主体地位,实现学校人事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传统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8.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而后根据学校设置的岗位实行岗位聘任。由学校校长或者委托聘任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教职工签订聘任书。

聘用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纪律;

(3)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岗位聘任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1)岗位聘用期限;

(2)岗位职责;

(3)岗位工资待遇;

(4)岗位变更的条件;

(5)其他事项。

9.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实行低职高聘或者高职低聘。若高级职称教师数超过学校岗位数,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超出岗位数的高级教师实行本校低聘或到外校聘任高级职称岗位。

10.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坚持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和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以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

11.学校在聘用的基础上,对因教职工数超过岗位数而未聘的人员,首先要立足于内部消化,或转岗聘任。要严格控制因不适应履行岗位职责而未聘岗位的人员数,并给予这些人员一年的过渡期,学校可对其待聘、试聘或安排临时工作,也可委托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由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其培训或在教育内部交流,本人也可出教育系统寻找工作。一年后,再给这些人员一次推荐聘用的机会,如仍不能应聘上岗,其关系转到当地人才中心。

1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有偿家教“六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赌博行为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8)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9)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13.对新聘用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聘用程序执行。聘用合同期间因违规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或者合同期满在系统内不再续聘的人员,其关系即转到当地人才中心。

14.实行教职工聘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要专门成立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并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亲属关系,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影响正常工作的,也应当回避。

15.认真做好有关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工作。为及时公正地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完善人事聘用争议申诉制度。在学校聘用中,受聘人员与学校发生争议,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应对教职工的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学生及家长参与教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17.对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有计划减员的,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由单位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标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内部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时,视为考核合格,按退养时的职级(等级)和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首次聘用时,对临近退休的未聘人员内部退养提供一次性优惠政策。

18.努力引导未聘人员转岗就业,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四、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19.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保证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得到落实。要完善学校结构工资制,探索和建立按生均定额拨款的办法,鼓励学校挖潜节编。

20.制订科学合理的校内分配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绩效挂钩。根据岗位职责不同,在严格考核教职工工作的量和质的基础上,设定不同的奖金报酬。要提高工作质(绩效)的部分在奖金分配中的份额,反对平均发放奖金。

21.加大学校在核定奖金总额范围内的分配自主权。校长的奖金额度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平时可享受学校人员的平均奖。学校人员的奖金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定,具体分配可由学校自主确定,但奖励方案要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22.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加大学校骨干教师的奖励力度,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可给予优厚的报酬。各地政府也应制定骨干教师奖励政策,提供经费,落实奖励措施,鼓励教师奋发向上。

五、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

23.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改革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实施。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4.狠抓落实,稳步实施。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学校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统一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改革方案要通过教代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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