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许可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政办发〔2004〕50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许可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许可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

(市许可办2004年4月)

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考核工作

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好行政许可法,同时切实抓好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通过汇报会等形式,检查了解所属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认真研究、分析本地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和主要负责人抓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情况报送市许可办,市许可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加强学习考核力度。办理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考核工作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的考核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考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的统一考核工作。普通公务员的学习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纳入全市公务员培训考核计划中实施,7月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考核情况,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下半年适时组织对市级行政机关自行考核情况的检查验收。

二、积极做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收费的清理工作

(一)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纠正: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初审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建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情况,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实施主体认定意见,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相关单位及内设机构撤并、编制调整、人员分流意见,并提出本部门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单位)因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修订“三定”方案的意见,于5月20日前报市编办。

(二)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1、明确行政许可收费范围。行政许可收费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批费、审查费、登记费、注册费、许可证费、执照费、执业资格证书费、检疫费、检验费、检测费、考试费、资质资格认定(可)费、年检费等。

2、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减(免、缓)征收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自清,对合法的收费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提出调整意见,对因取消有关收费对本部门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对方案,于5月20日前书面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三、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程序制度。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受理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有关的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制度等。对于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程序。对于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要理清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自责任。

(三)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时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在此前提下,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各部门办理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缩短1/3,具体方案报市法制办审核把关。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制度,对重要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处理结果抄告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有关行政许可举报的制度等。

四、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为做好下一阶段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一)市编办负责组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对因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引起的相关单位及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提出相关的收费管理、经费保障等意见。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推进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制定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案,指导督促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建立统一受理(送达)许可具体操作办法、制定公开告知办法、行政许可实施操作流程等配套制度。

(四)市监察局和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许可法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市公安、计委、经贸委、外经、司法、建设、工商、质监、药监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率先做好实施行政许可各项内部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六)市许可办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许可法情况的联系联络、信息通报、情况汇总和向市人大、政协报告等综合协调工作。

(七)市法制办负责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进一步完善、汇总、公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全省许可法知识竞赛工作。

市许可办要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问题及时沟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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