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实行联合办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实行联合办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4号

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法制办、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实行联合办理的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该《意见》先在河西地区试点,取得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再在全市推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阶段

实行联合办理的试行意见

(市规划局法制办监察局2004年11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减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的联合办理是指在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对需经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事项,按统一规定的时限在多个部门同步办理的一种办理方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在规划行政许可阶段实行联合办理,应当遵循“统一受理、及时抄送、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原则,即市规划局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及时抄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项目的审批,市监察局对联合办理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以下许可事项纳入规划行政许可阶段联合办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审;

(二)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四)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以及校舍、场地调整的初审;

(五)涉及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储气罐(场)等特殊项目建筑总平面的消防设计审核;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七)钟山风景区、雨花台风景区及夫子庙地区等历史风貌保护地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初审;

(八)其它依法应纳入的许可事项。

纳入以上范围的许可事项不包括按规定应上报省及国家审批及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许可事项。

未纳入联合办理的有关事项不得作为规划行政许可阶段的前置条件,由市规划局采取同步告知的方式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行政许可阶段联合办理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报、汇办等工作。

参与联合办理的相关部门负责所涉及许可事项的审批和情况反馈。

市监察局负责联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联合办理的程序

第六条市规划局设立申报窗口受理建设项目办理申请,对能当场确定联合办理部门的,予以受理;对不能当场确定联合办理部门的,市规划局在3日内确定联合办理部门并告之申请人。

第七条市规划局受理后,于当日通知联合办理部门,并在2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移交各联合办理部门。

第八条各联合办理部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即进入同步审批周期。根据项目情况,同步审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一)对一般项目采取审批结果抄告的方式。各联合办理部门自收到市规划局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市规划局。

(二)对重大项目或拟否定的项目,采取会审会方式进行会审。召开会审会的动议,拟否定项目一般由否定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重大项目一般由市规划局提出。动议部门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市规划局在收到动议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各联合办理部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反馈审批意见的,视作同意,后果由相关部

门负责。

第九条召开会审会的时间和地点由市规划局确定,并负责通知各联合办理部

门。

会审会由市规划局处以上人员主持。各联合办理部门指派授权代表参加,并提交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会审会意见,并按照会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会审会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会审会的部门代表当场会签。会审会纪要作为联合办理的审批依据,进入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自收到联合办理部门的全部审批意见或自会审会的会议纪要签署之日起,在原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各联合办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将经批准的《延期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同时抄送市规划局。

第十三条联合办理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三、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联合办理部门统一印制相关的办事须知,载明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申办要求、办理期限、联系办法、收费标准及依据,在市规划局窗口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联合办理部门各司其责,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确定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受理窗口,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内部协调,强化服务承诺,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同时,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网上行政许可受理和资料传送的进程,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许可效率。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联合办理的效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处理。

四、附则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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