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发〔2008〕11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松原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合法有序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有错必纠。

第四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本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法制办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接待

第六条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登记。

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案条件: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否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是否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对不应受理的复议案件,可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仍然坚持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不予受理的复议前置案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将审查结果5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接待人员不得私自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或处理。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符合受案条件的,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立案;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材料同时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法制机构递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法制机构递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材料。

第十二条如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欠缺,法制机构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受理期限从法制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制机构应当受理。

第四章审理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持有行政复议人员证。

第十五条2个或者2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三)自然资源确权方面的;

(四)拆迁方面的。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十七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及自由裁量权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法制机构经审查后合法的,应当准许。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召开有关当事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就争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等进行质证。召开事实调查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前七天,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程和听证会纪律;

(二)宣布事实调查听证会法制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身份;

(四)被申请人宣读或陈述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简要陈述行政复议请求;

(六)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主持人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论;

(九)依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各自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记录员将笔录送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或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完毕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报送法制机构负责人审阅。审理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支持各自观点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调查取证的结论、时间、地点;

(四)事实调查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听证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五)办案人员提出具体的案件处理意见,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制机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复议意见。

(一)参加人员。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部门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办案人宣读审理报告,汇报案件审理情况。

(三)参加人员在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四)案件评议时出现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中。

(五)使用统一印制的“复议案件集体评议笔录”,记录讨论的内容,所有参加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使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一样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五章决定

第二十三条法制机构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将参加人员及意见记录备案。

(一)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阐述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等情况。

(二)参加讨论的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分别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举手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委托其他人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由法制机构存档后,受委托人方可行使签批权。

第六章立卷

第二十五条对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按《吉林省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规范》的要求立卷,并按统一规格编号装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建议的,提出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意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及所提意见负责,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改变处理意见致使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处理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对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激化矛盾,引起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阻挠法制机构及其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和本规定第九条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意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复议机关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出现重大社会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或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松原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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