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苏府〔200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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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苏府〔200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全面深入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比较多,政策性和专业性也很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把握这部法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拟定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宣传计划。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列入四五普法计划。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多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其享受的各项权利。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予以修改和废止。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施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不能打折扣,不能搞变通。凡是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市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清理。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责任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清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各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清理。属于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取消,如确需继续实施,要按要求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清理进程和清理结果适时处理;属于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决定确认的以外,一律予以取消;属于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收费要求不一致或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和废除。其他由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一致。
清理结果,由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清理汇总工作要在2004年3月底前结束。清理结果由各级政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确保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制度。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在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的同时,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范围包括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团体和组织。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隶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停止委托;对确需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办理。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组织的名单,由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精心部署,从速、从紧、从严开展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应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并对照国家、省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情况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意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决定形式公布。要认真分析清理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和过渡措施,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对因行政许可清理出现监管不力、不到位的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各项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完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加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力度。积极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政许可法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一是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告、实施主体资格审核公告、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季度,组织开展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三是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申请,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及时性和独立性,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积极探索层级执法监督的新方式,努力实现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发展,从外部监督向内部监督发展,从单一监督向全方位监督发展。要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要以规范和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完善民主制度、维护公民权益等为重点,切实加强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健全和完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听证等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保证其参谋助手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职责。
六、为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了行政许可的收费。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监督行为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督促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监管机制。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行政机关正常实施行政许可。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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