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文号:绥政发〔2008〕89号
颁布日期:2008-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绥政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积极盘活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全力保障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自觉树立忧患意识。各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普及节约集约用地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土地资源的责任意识,鼓励各行各业坚持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启动在即,各地要将修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贯彻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策略。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要在新一轮发展中,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招商选项”,从源头上改变“是项目就招,有资就引”的落后招商引资理念和粗放式管地、用地方式。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倡企业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

(三)发挥区域土地集聚效应。要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搞好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和引导跨乡镇集中建立工业小区。在公共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已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项目,停止土地供应。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规划用途,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防止大套型和利用率不高的商品房开发多占土地。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开辟节约集约用地新空间

(一)建立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档案。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熟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原有划拨用地的“关、停、破”国有工矿企业,要鼓励其以地、以设备招商,对不改变用途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3-5年;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四)积极消化利用闲置和空闲土地。针对已清查的闲置和空闲土地,要本着“先易后难,先优后劣,先国有后集体,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通过司法、经济、行政等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序进行处置。要有效调整低效用地,针对占地大、用地少、效益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

五、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村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农民宅基地),可以依法出租、联营、作价出资(入股)、设定抵押,其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并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

(二)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兴建居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各地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拆迁腾出的土地除保留村民安置用地外,用于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科学制定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要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用地标准,对家庭人口较多,且以分户设立的家庭,经村、乡(镇)核实后,可申请宅基地,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强化土地批后监管

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农用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时扣减相应指标。各类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七、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

各地要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年终综合考评,并作为任职期间的一项考核依据。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规划、农业、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把解决发展用地的注意力和主要途径,切实放到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上来,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确保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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