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7〕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的配套,解决好居民子女的入学问题,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把新建居住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列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教育专项规划预留和控制教育用地,保证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使学校布局更好地与城市建设和住宅开发相适应。
二、市区中小学校建设计划由市教育局负责编制,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下一年度学校建设计划。凡未列入市区中小学校建设计划的,市有关部门不予立项。
三、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其土地由政府划拨;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进行征土,拆迁政策参照城市重点工程要求执行。教育规划用地严格实行统一控制,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时,由市教育局按中小学校布局和具体需求,提出拟开发地块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规划指标;市建设局负责将其列入居住地块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负责明确地块受让单位需义务承建的教育设施配套项目,并签定缴纳教育设施代建资金协议。如地块出让后调整容积率和增加居住功能的,应补缴相应的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教育局核定。教育设施代建资金统一缴纳至市财政局专门账户,按年度建设计划用于新建中小学校。
五、幼儿园建设计划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教育局备案。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地块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和标准要求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集中配建的,地块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设施代建资金,统一缴纳至市财政局专门账户,统筹用于学校建设。
六、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行代建制。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建设;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是中小学校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中小学校建设的前期和在建阶段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
七、在规范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学区调整。由市教育局负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参与,及时对市区学区规划进行调整审定。各区教育部门必须按审定的学区规划实施。凡遇到规划尚未明确的,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教育部门协调落实。
八、为盘活存量教育设施,教育部门在学校资源整合中腾出的教育设施和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进行货币补偿,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净收益使用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建立新建居住区教育配套建设协调机制,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配套资金,检查项目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地块开发建设住宅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农民安置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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