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4年第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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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73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下同)及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的审核,决定对24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8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0项,取消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8项,改变3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方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8件)
3.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30项)
4.决定取消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8项)
5.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附件一: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备注
1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2年市政府令第4号
2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市政府令第12号
3无锡市自行车、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市政府令第14号
4无锡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20号
5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24号
6无锡市土地复垦开发实施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第30号省政府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2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2号令)取消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
免审批(取消省设定事项第36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对应国务院取消事项第34项)
7无锡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42号与2002年12月1日通过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一致
8无锡市颁发电镀许可证暂行规定锡政发[1986]812号
9批转市交通局、市计划委员会《关于锡政发[1993]225号
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10批转市体改委《无锡市审批市场的锡政发[1994]201号
暂行规定》的通知
11批转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流通锡政发[1996]143号
企业改革加快市场体系建设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12关于授权无锡市物资局对设立煤炭经营锡政发[1997]156号
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3批转《无锡市建设用地与复垦复耕造地锡政发[1997]221号
实行土地置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4关于印发《无锡市郊区新农村多层住宅锡政发[1997]251号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办法锡政发[1998]34号国务院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40号)取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核准(第559项)
16无锡市对三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锡政发[2000]40号
17无锡市文物监管品市场管理规定锡政发[2000]93号
18《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锡政发[2001]201号与《省政府批转省公安
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厅关进一步深化户籍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不一致(苏政发[2002]142号)
19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2]4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工作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2]62号省政府22号令取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取消前置审批事项第11项)
21转发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无锡市磁卡锡政办发[1997]99号
和纪念卡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2关于贯彻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锡政办发[1999]98号
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
题的意见》的意见
23关于贯彻《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锡政办发[2000]138号
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4关于全面推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锡政办发[2000]68号与《省政府批转省公安
工作的意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
通知》(苏政发[2002]
142号)不一致
附件二: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8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备注
1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第5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级河道及跨县(市)、区的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报市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建设和生产需要,非汛期必须在河道中设置临时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第6号)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市区航道两岸五米之内,京杭大运河两岸十米之内,其余六级以上(含六级)航道两岸十米内,不得擅自堆放物料。”
第七条修改为:“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弃置的地点,应当经交通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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