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发〔2006〕10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提高全州就业再就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深入扎实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主要目标任务。以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新增从业人员13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三)加强振兴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扩大就业规模。确立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在制订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的效应。加大对就业再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对就业再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审批和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就业岗位,调整就业结构,改善就业环境,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在项目审核、立项审批新建项目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时,要重点考虑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问题。
(四)通过产业调整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实施就业增长优先战略,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
(五)继续深入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组建州、县(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完善创业服务,强化创业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多项扶持政策支撑、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与管理,扩大外埠和境外就业。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在州、县(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挂劳务管理站牌子,落实专人负责。鼓励和引导有资金、有技能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搞好相关服务。做大州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努力打造延边劳务输出品牌。
(七)通过实施县域突破战略,增强城镇就业功能。加快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就业集中的新型城镇。
(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和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等进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九)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积极提供政策扶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在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费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仍按此政策执行。各县(市)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税费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名义,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各县(市)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确和公开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县(市)应在行政审批大厅或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费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直接划入企业的银行账户。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二)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申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4050”人员(即至2007年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工作单位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由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十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镇劳动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其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5万元左右。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安置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至5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十四)积极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严格认定就业困难对象。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各县(市)要按照州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订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社会保险补贴由财政一次性转入单位社会保险账户。“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县(市)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十五)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六)补贴职业培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的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补贴培训券等方式进行帮扶。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机构凭已实施创业培训的综合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十七)积极主动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加快基础工作,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持《再就业优惠证》、《境外就业人员培训证》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可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布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
(十八)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及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中央、省州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换发《再就业优惠证》。中央、省、州所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的富余人员数量应及时通报当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除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适用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解决。
(十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严禁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四、加强就业管理和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二十)明确建立覆盖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其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将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部分行政权力下放给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全面提升其功能和地位,最终形成职责明确、功能完善、运作顺畅的州、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及高校毕业生、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及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对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统一实行现行城镇劳动力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等就业管理办法。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市)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构。
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和录用备案等基础工作,实行实名制就业登录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研究制订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项目和标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公共职业介绍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开展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活动,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二十二)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三)加快“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州本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中心网站,建立人力资源、失业就业状况、各类用工求职信息等中心数据库。县(市)建立小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小型数据库,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完善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配备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上传人力资源、用工求职、失业登记相关数据、实名制就业等相关信息,确保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相互衔接,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信息的有效联动。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州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监测和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工作,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四)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专用。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费,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要广泛动员各类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劳动者得到培训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促进就业效果突出的定点培训机构,大规模地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稳定性,巩固再就业成果。各类用人单位要大力开展在职职工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并确保培训经费(企业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到位,合理使用。州本级要创造条件,适时建立实用性强、适合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为接受培训的人员将知识转化为能力创造条件。要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农用技术培训、远程技术培训等,为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服务。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劳动者技能水平评价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提供能力结合点,实现社会范围的稳定就业。
(二十六)实行就业岗位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适时发布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目录,对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大国际劳工组织SIYB培训项目的实施力度,在城乡劳动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者中广泛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技术支持及后续服务等,解决开办资金不足问题,帮助其提高创办和管理企业的能力,为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的开办率和自我改善、自我扩大能力,扩大就业机会和增加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实施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SIYB培训项目操作管理指南》操作,保证培训质量,培训资金提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强化失业调控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失业调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要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对影响本县(市)就业局势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调控措施。对资源枯竭行业和失业问题突出的县(市)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给予重点扶持,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八)切实做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企业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要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将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二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
1.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资金的作用,使大多数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加强失业保险金、低保金发放和再就业工作的衔接,对就业转失业人员、低保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加强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力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
2.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作为重要条件。建立统一的表(卡、册)及工作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实现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和再就业信息三方共享。各县(市)还可探索建立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上述人员稳定就业。
3.建立培训—就业—社保—低保联动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就业计划,每年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的就业机会。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促进和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三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进一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认真核对参保缴费的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确保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坚持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计划,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和通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要制订就业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议事规则,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订政策、协调各方积极参与、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有关政策以及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向社会公开再就业政策扶持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办结。
各县(市)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三十三)加大财政对就业工作的投入。各县(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州、县(市)两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规模要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支出,以及就业再就业师资培训、职业介绍、基础管理、劳务输出、政策宣传、专项活动补助等支出。各县(市)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专项活动的补助支出。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年底。意见中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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