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窗口服务质量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窗口服务质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发〔2006〕2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优化窗口服务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强化和巩固部门行政许可职能“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效,尽快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面集中、全面监督、全面提速、全面规范”的工作目标,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推进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简化办理流程。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进一步清理。凡没有法定依据的环节一律取消,如遇上级业务部门设置的非法定依据的环节须经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备案同意方可列入流程;形式审查环节须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或分中心部门所属窗口完成,实质审查的环节应尽可能在窗口完成;客观上需要部门有关处室协助办理的,须经市“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除法定和关系公共安全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须经部门行政领导签批外,其它行政许可事项部门应授权行政服务处处长或窗口岗位主任直接审批。
二、推行“一审一核”制度。凡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窗口安排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行资格的工作人员的部门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分中心,应选任审查员和核准员,授予权限,明确职责,做到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先由审查员审查,然后由核准员核准后直接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对须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及疑难的行政许可重要事项,经市“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采取其它快捷办理的方式。
三、建立联审会办机制。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授权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实行首受负责制,做到“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互为前置或其它疑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会商办理。对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现场查勘的,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可以明确牵头部门召集其它部门实施联合查勘。
四、开设重点项目办理“绿色通道”。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窗口,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9000万元以上的民资项目、8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或重点跟踪督办的项目,根据申请人申请,实施无偿全程助办。有关部门及其窗口应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加快办结。
五、努力提高办理速度。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要根据近年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办理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对外承诺时限。凡应作为即办件办理的,不要作为承诺件办理;凡承诺时间比较长的应予缩短。在实际办理工作中,一般事项即办件要争取占日均办件量的80%以上,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要争取达到90%以上。
六、规范行政许可收费。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统一公示,未公示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弹性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的所有非税收费,一律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在专门窗口收取和出具发票;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收费,由部门窗口根据政策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报部门备案;非政策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减免须市政府领导审批;所有行政许可收费减免批件须由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备案。
七、实行不予行政许可部门领导审批制。部门及其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本着积极态度,努力指导和帮助申请人办成事。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把关审批,防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律依据不足而导致工作被动。
八、强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程监督。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升级改进窗口办理运行软件,采取“扎口两头、控制中间”的有效方法,切实全面掌握部门及其窗口行政许可事项全程办理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督促纠正,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实行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副处长)定期交流制。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或副处长原则上一定四年应进行调整交流。其中表现突出的,应提拔使用或在晋级晋职时优先考虑;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不力,行政行为不规范、不廉洁,不服从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人事调整和相应处罚。
十、规范中介配套服务。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组织应按有关要求,尽快改制为企业;按规定暂缓改制的,应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独立履行法定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一律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组织服务。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确定;中介窗口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以市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根据市场行情定价的,要低于市场价,切实给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