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5〕2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和《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一年来,部分农村地区散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土葬、进行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深入贯彻《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营造革除封建陋习、树立厚养薄葬的良好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以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为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及标准

对凡在我市耕地、城乡结合部、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公路和铁路两侧的坟头进行全面整治,结合治理散埋乱葬,进一步做好火化工作,确保我市火化率在98%以上,平均火化率居全省前列。

二、整治时间及步骤

从今年5月份开始到年底,全市要以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整治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任务阶段(2005年5月)

1.组织准备。各地要成立专门组织,加强统一领导和调度协调,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村要有一名乡(镇)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村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落实平坟还田工作。

2.宣传发动。各地要层层发动,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形成氛围,营造声势。要每个自然村、屯都宣传到位,通过宣传,使平坟还田,节约耕地,造福于民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摸清坟数,并逐级汇总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制定适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

(二)治理整顿阶段(2005年6月至10月)

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对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予以平毁。对骨灰散埋乱葬的要迁移至指定地点存放或深埋。对骨灰在指定地点深埋留有的坟头以予以平整。对当地既没有集中存放场所,又没有公共墓地的,民政和土地主管部门可指定地点,方便群众将骨灰集中深埋。对干扰和阻挠平坟和起尸火化工作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

11月前,各地要对平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期平除的坟墓由辖区政府集中力量及时平除。12月份,由市民政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平坟还田工作总体情况将予以通报。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设立殡葬改革工作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坚决制止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等行为。民政、公安、工商、物价、行政执法、林业、土地、水利、宣传等部门应明确职责,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搞好殡葬综合治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宣传《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加强殡葬管理、革除陋习的重要性。

(三)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要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岗位责任书。市民政部门要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殡葬管理责任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各乡镇(街)直至居委会(村委会)签订责任书。

(四)加强建设,规范治本。要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乱埋滥葬问题。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研究建设乡(镇)、村级骨灰堂,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劝导村民集中存放骨灰;在城市要充分发挥经营性公墓的作用,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积极鼓励倡导骨灰入土植树和撒向山川、江河湖海等多样化处理方式,推进殡葬改革向纵深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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