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5〕1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去年我市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对于行政许可以外的审批项目以及确认资格、身份等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审批项目还没有进行清理。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按照国家、省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级机关范围内对我市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服务。

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清理对象包括:

1.本市执行的国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本市执行的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依据国家、省规定在市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在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清理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要求其它行政机关及其不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行为;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些优惠待遇的资格、身份以及其它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

3.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其它行为。

三、清理的标准和处理意见

我市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二)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三)在市级的各类文件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四)我市在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其中,取消后将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予以保留;

(五)上述四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即使是符合第(四)项保留条件的项目,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也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

(六)各部门准备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规定了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在上报的审核单上必须列出;没有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上报审核单时必须提出具体意见。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由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从现在起由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项目进行清理,到2005年7月末结束,按照工作顺序分为5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5年3月15日—31日)

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召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动员会,对清理工作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

(二)单位、部门自清阶段(2005年4月1日—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和部门所涉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详细地填写附件中所列的各类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并及时径送市法制办。上报材料中请附电子文本及项目所在文件的文本原本。

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按取消处理。

(三)梳理、审核阶段(2005年4月21日—5月20日)

将各单位和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和论证,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拿出清理工作的初步意见。

(四)汇总阶段(2005年5月21日—7月10日)

将清理的初步意见再次进行研究和修改,并按照法律程序对所涉及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最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公布和总结阶段(2005年7月11日—31日)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和总结上报市政府和省法制办。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结果及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除了市政府公布保留和继续执行的许可项目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执行其他以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对象的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他项目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和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市政府将通报批评。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杨可,联系电话:8618936

谭大蕾,联系电话:8619322

传真:8616366

附件:

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3.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4.本市依据国家、省级各类文件在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5.本市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附件1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本市依据国家、省级各类文件在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四、本市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公章)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所在文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条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期限

条款及内容

部门意见和理由:保留、修改或取消

法制办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3

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所在文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条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期限

条款及内容

部门意见和理由:保留、修改或取消

法制办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4

本市依据国家、省级各类文件在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所在文件

条款及内容

依据国家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所在文件

条款及内容

依据省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所在文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条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期限

条款及内容

部门意见和理由:

保留、修改或取消

法制办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5

本市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项目名称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所在文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条件

条款及内容

规定审批期限

条款及内容

部门意见和理由:保留、修改或取消

法制办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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