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9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1]66号)要求,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全面复查登记。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此次复查登记的范围,包括下述9个行(事)业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单位或经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单位: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及各类民办学校;
(二)卫生事业,如社会捐资兴办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图书馆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普及、科技服务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场馆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民办婚姻介绍所及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信息咨询调查机构、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其他。
复查登记工作中,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登记对象界定。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凡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事业活动的民办单位,应当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业事业,实行自愿原则,即自愿承诺并在章程中载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单位,应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是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民办单位和由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或与内地民间力量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四是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擅自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申请成立登记手续;拒不停止活动者,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
二、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9月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报阶段。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
(二)10月份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来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同意设立的,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附总体情况的函件,一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三)11月至12月份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阶段。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和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分别依法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并予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银行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各相应部门。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同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统一归口登记管理。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和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银行账户、印章、组织机构代码、税收和工作人员聘用及其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管理政策;
3、负责市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
4、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5、及时了解掌握复查登记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是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类别、布局等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2、负责对本行(事)业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有关法规、政策和复查登记工作要求的宣传培训工作;
3、负责本行(事)业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正式函件,并附原批准文件;
4、负责制定本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5、对本行(事)业市本级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来源、性质进审核。同时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本行(事)业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7、指导各县(市)区相应部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三)公安、财政、物价、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l、市公安局负责与民政局共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和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取缔及非法财产没收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必要的业务经费,保证查处和打击非法组织的办案经费;负责落实、制定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并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和登记,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市物价局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政策规范。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码管理工作,与民政局共同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办法。
5、市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政策,并制发相应票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和落实各自职能任务,并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复查登记任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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