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它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为搞好我市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重点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相关领导同志、参与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的同志、以及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都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其中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要进行考试验收,没有参加学习培训或虽参加学习培训但考试不及格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相关人员、市直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政府各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搞好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开办专栏、撰写文章、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全面清理行政许可规定

行政许可法在认真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一级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要全面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清理事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予以保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国家各部委、省、市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予以取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用事后监管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再保留行政许可。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也要同步进行清理,凡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确需设立行政许可的,要抓紧工作,提交立法草案,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在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行清理,并把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上旬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和综合整理,在2004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工作。今后,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论证工作,切实防止新的违法或不当设定行政许可现象的发生。随着上级清理结果的公布,我市制定的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市、县(市)区法制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实施机关要于2004年2月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组织的名称、事项、依据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报,经法制部门审核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组织,由本级政府于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清理实施机关的同时,特别是在公布之后,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抓好实施机关的规范工作,抓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为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就行政许可的实施作了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定,其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等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凡能近期可以做到的,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规范程序,并尽快予以落实;近期还做不到的,要抓紧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出规划和方案,创造条件完成制度建设和施行工作。要充分利用政务中心的服务功能,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加快形成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实施行政许可新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以不收费为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县(市)区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积极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当前重点是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把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到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的考评中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以推动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市政府法制办和县(市)区、部门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中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的力量,解决目前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的执法队伍建设,对那些不具备执法人员条件的,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作出切实的安排和部署,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对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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