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3〕7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商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商业行为,整顿流通秩序,尽快建立起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的社会商业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社会商业行业管理,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商业的高度出发,研究制定出我市有关社会商业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企业管理升级评比标准等,作为有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和经商者的行为准则。其中心是建立起具有国际标准的、现代化的商业行业规范管理与规范服务体系。
社会商业行业管理的内容,一是要加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酿造调味品、豆制品、肉食灌制品、劳动保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坚持打击假冒产品,以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二是要加强社会零售商店、宾馆、旅店、理发、浴池、餐饮业等的服务质量及服务规范化管理,使我市服务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社会商业行业管理的对象为面向社会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驻长各商业(包括部分工业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社会商业行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决定成立“长春市社会商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刚占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远增,市财委主任权万清,副主任王奇担任,成员包括市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畜牧局、城建局、公安局、食品工业办、劳动局、物价局、一商局、二商局、供销社、粮食局、监察局、长春日报社、长春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等部门和朝阳区政府、宽城区政府、南关区政府、二道河子区政府、郊区政府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财委,办公室主任由王奇兼任。各相关行业要成立行业管理协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检查本行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动作,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建立起相应的管理组织,在市社会商品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好本区域内的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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