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入轨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办发〔2006〕2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入轨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我市实施入轨工作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入轨期间,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要求外,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再增加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

二、严格控制增加人员。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在完成2005年年初招录计划后,满编或超编的单位一律不准调入人员;空编单位如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确需增加人员的,可在编制限额内从公务员队伍调剂解决,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坚决清理、清退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哈组通〔2005〕41号)规定,严格按照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或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或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的,一律无效。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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