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州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4〕3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州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州级行政许可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认真核实,并经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为57个,其中行政机关46个,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11个。现将州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通知如下: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州民政局、州交通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水利局、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卫生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计委、州农业局、州林管局、州外经贸局、州人事局、州编制办公室、州气象局、州经贸委、州司法局、州文化局、州外事办公室、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州煤炭局、州烟草专卖局、州药监局、州旅游局、州特产局、州牧业局、州信息产业局、州计生委、州地震局、州环保局、州教育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州新闻出版局、州语委、州宗教局、州广电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消防支队、州交警支队、州档案局、州粮食局、州保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州黄金管理办公室、州酒类专卖管理局、州公路管理处、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州地方水电管理站、州水土保持工作站、州植物保护检疫站、州农业机械总站、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州畜牧兽医管理总站、州盐务管理局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实施行政许可的落实工作,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改革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今后,未确定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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