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81-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京政办发[1981]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高教局拟订的《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课堂教学的成果,培养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分校的学生必须参加一定的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为了统一安排,做好学生实习工作,妥善解决实习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的内容和要求:

1、各分校应按照教学计划与专业要求,循序渐进地安排各科学生的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2、工科学生的认识实习(或参观实习)及毕业前实习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专业生产实习原则上应按教学计划进行,安排确有困难的,可与认识实习或毕业前实习合并进行;金工实习各机械类专业均应安排,非机械类专业可尽量安排。

3、医科学生的教学实习和临床实习,由于学生人数过多,安排不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间与方式上灵活掌握。

4、各分校应在大学本校协助下,根据教学计划和专业要求,制定各专业学生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每年的实习计划应在年初报主管局,抄送高教局。由分校会同接受实习单位,根据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及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实施计划,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

二、安排实习的原则和办法:

1、安排实习场所和下达实习任务,原则上由市属局负责。凡由业务局主管的分校,学生实习场所均由主管局负责尽量在本局系统安排;由市高教局和大学本校主管的分校,学生实习场所由高教局、大学本校商请对口协作局负责安排。主管局和协作局系统确实安排不了的,由主管局负责与其它有关局联系安排。各主管局和协作局应将安排落实实习场所、实习任务的情况于每年年初抄告高教局。

2、安排实习场所应本着“专业对口,就地就近,适当集中,固定挂钩”的原则,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便于学生走读。凡在城、近郊区能安排的,不安排到远郊区县;凡在本市能安排的,不安排到外地;逐步实行分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定点挂钩,建立长久的协作关系。必须去外地实习的,须报经主管局批准。

三、大学分校和接受实习单位的分工:

在组织实习中,大学分校与接受实习单位既要密切配合,又应分工负责,各有侧重。

(一)大学分校主要负责:

1、制定各科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前,与接受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2、派出实习带队人员,与接受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

3、选派实习教师,协助接受实习单位选派的指导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实习,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4、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接受实习单位主要负责:

1、根据与大学分校共同制定的实施计划具体安排实习场所,提供实习条件(如实习所需设备、仪器、材料、技术业务资料及劳保用品等)。

2、选派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检查实习质量,评定实习成绩。并根据实习需要,组织专题讲座等实习辅导活动。

3、协助解决实习学生的吃饭、饮水等生活问题与在远郊区县实习学生的住宿问题。

4、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四、实习费用的开支。

大学分校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所需的费用由教育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大学分校按照下列原则,与接受实习单位协商,可支付一定数额的实习费用:

1、专为学生实习使用的属于消耗性材料、试剂和实验物品等,用量较多时,适当交付成本费。

2、学生实习使用的易损耗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适当交付折旧费。

3、学生在接受实习单位入伙在一个月以上者,适当交付伙食管理费。

4、接受实习单位为学生组织的实习讲课或专题讲座,可参照聘请兼职教师的酬金标准,由大学分校付给讲课人一定数量的酬金;对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与专题科研的专业人员,可参照兼课酬金标准,由大学分校与接受实习单位商定,按月付给适当的酬金。

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事故或出次、废品,如属学生个人责任,可不影响接受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人员应得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如属指导人员的责任,可由接受实习单位酌情处理。

5、接受实习学生住宿的单位,可适当收取水电费、取暖费。

6、实习学生的伙食补助费、有害工种保健费、赴外地实习旅费等,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7、医科学生实习的费用开支,按市财政局和卫生局的规定办理。

五、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于当前大学分校学生人数多,实习工作涉及不少单位,组织工作比较复杂,为便于统一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大学分校学生实习工作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牵头,市经委、财贸办、政法办、高教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参加组成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日常工作主要由高教局负责。各有关委、办和主管局均应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实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具体工作。

大学分校和接受实习单位,应各有一位领导同志兼管实习工作。在一个接受实习单位中,由分校派出的带队人员与接受实习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习工作的同志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共同担负实习的具体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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