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2004-07-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剧毒物品进行破坏,并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以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工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

报告”中提出的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本着既要便利生产又要保证安全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剧毒物品的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除军事系统以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剧毒物品范围如下:

一、氯化物类。

二、砷化物类。

三、汞化物类。

四、生物硷类。

五、磷化物类。

六、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制造、经营、持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均需办理下列登记手续:

(一)制造、经营剧毒物品的单位,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函件,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二)持有、使用剧毒物品,需凭本单位行政领导或保卫部门的证明信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如变更名称、撤销变更业务范围或迁移时均需向当地公安分(县)局申报。

第六条制造、加工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车间制出的剧毒物品,要随生产、随包装,不得积压、废液、废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地抛弃。

二、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产品包装规格和产品色泽(如白砒氟化钠等加红色)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并印贴“有毒”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购买剧毒物品须凭本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公安分(县)局领取剧毒物品购买证,然后凭购买证到经销店或指定单位购买。

购买农药中的其它毒物,按农药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使用、贮存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置防护用具,严格领发制度。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三、使用剧毒物品车间必须严格出入制度。

四、贮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专库,少量的应设专门器具,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五、剧毒物品仓库必须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有防火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铁路运输剧毒物品,统一按照铁道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办理。

二、运输剧毒物品时严禁与爆炸、易燃或食物混运。对所运剧毒物品需加固包装。运输时须由专人押运。

三、运输剧毒物品车辆中途停驶时,须有人看管。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事先需清洗消毒,包装剧毒物品的一切容器,经过彻底消毒处理以后才能改做其它用途。

五、装卸剧毒物品时,需穿戴防护用具,事后应清洗消毒。

第十条生产、持有、使用、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自出售;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私自转让、赠送。

个人持有剧毒物品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销毁剧毒物品时,需经过处理,使其毒性消失。

第十二条发现剧毒物品丢失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制造、使用、贮存、销售、运输剧毒物品,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违犯本办法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发布施行。

1963年7月20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