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庆政发〔200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要求,经2005年6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03项(含由我市受理申报材料报上级批准的39项)、取消263项(见附表),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布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得再以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实施。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等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各部门、各单位如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一律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清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防止因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放弃管理职责,出现管理真空和混乱的情况,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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