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部分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部分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部分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
佳政综〔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部分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佳木斯市部分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为方便群众办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维护环境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制定佳木斯市部分行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一)本流程适用于汽车美容、汽车清洗、汽车维修、空车配货、饭店(烧烤类)、歌舞厅等行业。
(二)市政府授权市工商局为本流程适用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召集单位,由工商窗口统一受理该部分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向行政服务中心各单位设立窗口分流,并发放、转交、告知涉及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文书等。
(三)各涉及单位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材料、文书、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事项统一提交给工商窗口发放。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实施的,由工商窗口将所涉及事项一次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将准备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文书报送到工商窗口,由工商窗口将申请材料和申请文书转送给涉及单位窗口(部门)审核。
(五)涉及单位窗口(部门)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完善意见提交给工商窗口,由工商窗口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仍报送给工商窗口,由工商窗口再转送给涉及单位窗口(部门)审核,直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六)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工商窗口召集涉及单位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许可。工商部门收到涉及单位许可后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涉及单位现场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整改后向工商窗口提出申请,由工商窗口召集涉及单位再次进行现场勘查,直至符合条件,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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