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方案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方案和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方案》和《佳木斯市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黑政发〔2004〕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清理行政许可为突破口,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清理工作要坚持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督促、协调、审核认定的原则。

二、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一)清理的范围:市属范围内现行有效的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年检规定和通行做法,凡是与许可法不一致的,都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注重清理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和年检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乱收费、乱审验、乱检查。

(二)清理的标准: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或者超出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依法清理;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及地方法规、规章的除外)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也必须依法清理,不得作为保留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二是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及增加程序、条件等相关内容,一律予以废止。三是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许可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自已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应当清理并予以纠正。

三、清理的分工和步骤

(一)清理的分工。一是对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清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省通知的要求自行部署清理。县(市)、区的清理结果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在四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的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在六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直及中省直单位的清理工作,按照发文机关下发的清理目录,填写清理意见表,按照要求期限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二是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负责。县(市)、区的清理结果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在四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的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汇总在六月底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步骤。一是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对抽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二是市、县(市)、区清理办公室将本级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的文件分别制作目录,印发相关部门;市、县(市)、区所属有关部门把自行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内容的现行有效文件制作目录,上报本级政府清理办公室一并提出清理意见。三是由文件制发机关牵头会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进行清理,向同级法制机构提出清理意见;四是由法制机构审核协调汇总后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五是省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布我市保留文件及许可事项目录,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

四、几点要求

这次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是继我国入世后开展全国性文件清理工作之后的又一次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协调难度大、时间要求紧迫的文件清理工作,对我市贯彻落实十次党代会精神,强力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强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超常实现招商引资战略,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腐败,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此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把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安排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做好清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根据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及具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范围标准、清理任务、分工步骤、时限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三月十五日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专项推进工作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任、漏查失清、推委扯皮、催而不办、超过期限拖全市后腿、造成不良影响的,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五)今年七月一日以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有效行政许可,一律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中没有公布保留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收费、年检的依据;未公布确认的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一律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对没有法定依据和法定职能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1:佳木斯市行政许可清理意见表;

2:关于附件1的填表说明。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实施后的推进、衔接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发〔2003〕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知》和黑政发〔2004〕5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对全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计划、分步骤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培训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奋斗目标的实现。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把培训同清理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结合起来、同清理确认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主体资格结合起来、同推进我市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的改革结合起来、同强化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结合起来、同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结合起来,真正的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培训范围、对象及班次安排

这次培训的范围和对象是除省政府规定的应由省政府培训的地市级领导干部、地市级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领导、各县(市)、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驻佳中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含所属执法机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都列入本次行政许可法培训范围以内。

(一)处级班。处级班培训对象是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有行政执法权的中省直单位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科级班。市直各部门、有行政执法权的中省直单位法制机构科长(主任);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的科长(主任);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监察大队(科室)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秘书科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各县(市)、区执法部门科(局)长。

(三)执法人员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没参加省政府培训的工作人员;市直各部门、有行政执法权的中省直单位的法制机构的执法人员;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有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科室)的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单位办公室负责文秘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处级班培训内容

1、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邦升同志讲话;

2、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张丹虹同志传达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

3、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授课;

4、下发考试试卷由参训领导培训结束后填答。

(二)科以下培训班内容

1、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崔杰同志讲话;

2、市政府法制办领导授课;

3、当场下发试卷当场开卷填答。

四、培训时间、地点

(一)处级班拟于2004年3月上旬在市工商宾馆六楼会

议室举办。

(二)科级以下班拟于2004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在市

工商宾馆六楼会议室举办。

四、培训费用

这次培训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25号)执行,每人收取培训费130元(聘请主讲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培训场所租赁费、考试试卷印刷费、评卷费等)。培训使用全省统一教材。参加培训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到市政府法制办交费领取培训材料和听课通知书。

五、几点要求

(一)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驻佳中省直单位一定要提高对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抓落实,凡在培训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对参加本次培训组织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当把这次培训考试结果作为下次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凡不参加培训,没有取得行政许可法培训合格证的各级各类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及其它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在竞争上岗前都必须补考合格,否则将取消竞岗资格。

(三)参加这次培训人员要填写行政许可法培训人员备案表。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一次全省行政许可实施人员的行政许可法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要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离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岗位。

(四)市政府要将这次培训情况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分值比重,并在今年年底单独通报考核结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在六月中旬以前完成由本级负责的培训任务,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发考试合格证。六月底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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