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发〔2005〕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5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200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应予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规定395条,应予修改的行政许可规定18条,应予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96条。经2005年3月26日第13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0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规定未经公布保留和修改的,一律停止执行;此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规定,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附件:1、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规定(395条)

2、修改的行政许可规定(18条)

3、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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