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伍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要求,提高退伍士兵就业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逐步形成自主就业为主,提供工作岗位为辅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充分就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1.统一培训,免费学习。从2011年起,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全市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都可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自主选择,技能为主。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所学专业,重点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3.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培训对象和形式

(一)培训对象。

2010年冬季及以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下同),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均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一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全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经资格审查核准的,均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下列对象不动员参加培训: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3.从大中专院校中途入伍,退役后要求返校复读的。

下列对象不予批准参加:

1.申请安置工作岗位的;

2.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3.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4.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5.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的;

6.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1.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具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免试进入指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考试被录取,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国(省)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信息。

市民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于4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二)组织报名入学。

牡丹江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承训学校参与退役士兵报到、技能培训的宣传、咨询工作。

退役士兵在退役次年5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出参加技能培训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牡丹江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7月底。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在退役士兵经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即时办理入学手续。

(三)统计汇总数据。

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民政部门对牡丹江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进行汇总。

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

市民政局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班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汇总。

四、宣传发动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军分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报读指南,通过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入户宣传,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牡丹江民政信息网和牡丹江市退伍军人安置网进行宣传,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宣讲解读有关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建立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兵役机关等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和军分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和军分区、承训学校等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预测人数、入学报名、档案接转,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核拨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广泛展开宣传发动,确保实际参训人数;深入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有序组织实施培训,科学合理制订计划,保证培训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工作。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100%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100%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100%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10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100%以上。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使用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的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市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上级下拨教育培训专项补助金解决。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实际人数和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拨入培训机构,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完成确定的培训考核指标,取得预期的效果,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对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主要考核指标:民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对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

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

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

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创建结合起来,实行对标考核。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给予奖励、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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