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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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5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各级各类现行有效的带有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全市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对全市带有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实施,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现行有效的带有行政许可性质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规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清理标准
(一)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1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审验、检查等事项。
2是否存在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是否存在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否违法收取费用。
7是否存在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不一致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标准。
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许可职权。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单位否是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是否存在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四、清理方法和分工
(一)各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本着“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有关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发给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文件的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要认真填写《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提出应当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意见,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对需要保留的文件,应附有关文件原文;对需要修改的文件,应附修改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待国家和省公布清理结果后再对清理意见进行认定,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驻牡中省直部门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属单独发布的,由各制发机关负责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清理,清理结果须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方案的要求自行部署。
(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负责。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直和中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认真填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三定”方案等能够充分说明单位性质以及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书面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核,待国家和省公布清理结果后再对清理意见进行认定,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方案的要求自行部署。
(三)公布清理结果。
对各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文件制发机关向社会公布。对公布需要修改的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修改完毕,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分级公告。未予公告的,一律失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
(四)汇总上报清理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应于2004年4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清理既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实际步骤,也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清理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联系方式,要于2004年3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100520、8100522)。
(二)严格标准,认真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清理标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确保清理质量,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及时修改该纠正的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建立健全清理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把清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一抓到底,确保按时上报清理意见,完成清理任务。
(三)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监督、协调和指导的作用,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在清理中,对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为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其清理意见的形成需等待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结果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同上级机关请示沟通。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解答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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