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白山政明电[2003]8号

当前,已进入冬季,生产生活用火用电量增大,同时因

冬季防寒需要,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易造成封堵

影响疏散,火灾因素和隐患增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3年冬

季防火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一

般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冬季防火工作的

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

思想,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

识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对国

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法定消

防职责,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

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冬防方案(11月25日前报市防火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认真研究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切实

加大对冬季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

二、切实加大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

全素质

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原则,把消防宣

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冬季防火工作的重中

之重切实抓好。各新闻单位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

在冬防期间突出抓好社会消防宣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

要结合实际,以“预防火灾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为主题,通

过抓好内部职工群众消防宣传教育、开放消防站、开展

“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和社区消防宣传展览、组织观看消

防表演和训练、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门消防培训等形式,

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消防安

全意识、消防法制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真正有效预防和减

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检

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冬防期间,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对各单位特别是

重点行业、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要不断深化和巩固今年“春季三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战役成果,认真汲

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

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

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大力加强经常性的

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易燃易爆单位、

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对石油化工企业和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可燃易燃储罐、露天

堆场和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场所等进行集中的消防安全整

治,特别是要抓好乙醇汽油调配和车辆清洗环节的消防安全

整治,严格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从严查处有法不依、违章

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做到违法必究、查处必严。按照《重大

火灾隐患督办通知》时限对限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

察,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

改,坚决依法整治火灾隐患,切实改善全市的消防安全环

境,确保一方平安。

四、切实加强农村防火工作,预防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

要加大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和建设多种形

式的消防队伍,努力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减少

农村火灾事故发生。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作

用,制定农村防火公约,加强对村屯、粮食储囤和其它可燃

堆垛的防火监督检查,严禁柴草堆垛进村屯,严密粮储防火

措施,严格控制室外用火,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农村“火

烧连营”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

作,预防或减少各类纵火案件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执勤备战,充分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

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消防法》规定,拓宽资

金投入渠道,加大消防投入,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

后和公安消防部队急需的车辆器材装备和战斗员个人防护装

备严重不足问题,满足防火灭火需要。各级消防部门要充分

发掘潜力,全面做好冬季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现有

器材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

态;配齐车辆所需的防寒设施,保证冬季车辆安全和火场供

水需要;加强对各类企业、民办消防队伍的指导,充分发挥

他们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各单位和乡村建立群众

义务消防队,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增强全社会对火灾的抗

御能力。同时,要针对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的特点制定切

实可行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经常性的实战演练,做到遇

有火灾能迅速出动,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火灾损失,确保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冬防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冬防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

于2004年3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公安消

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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