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4]12号

现将《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项目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项目,是指纳入市政府政

务服务中心由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对

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

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实

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取消、调

整、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应及时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作

出通报。

第五条各审批窗口实施行政许可,要依照法定的权

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

效、廉洁的原则,实行“一次受理,二次取证”的工作制

度。

第六条各审批窗口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

的信息。

第七条各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的行政机

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告知

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行政许可涉及窗口部门内设多个机构的,该部

门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送交窗

口。

第十条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窗口部门分别实施的,由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指定一个窗口部门受理,并转告相关

部门窗口统一办理,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

理。

第十一条窗口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必须说

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除当日当场可以办结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

他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

准执行。发放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所有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

可项目涉及收费的部门,必须在工商银行结算中心设立帐

户,由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凡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

项目,各部门均不得在原机关办公场所另行受理。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

口,负责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经查实的,均按有关规

定严厉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定西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等7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