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和掌握运用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第一季度举办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2、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师资力量,对全市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暂缓其实施行政许可。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培训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四项制度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
三、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季度由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约监督制度。
1、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2、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3、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投诉的处理。要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统计制度。
4、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要求,由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承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为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要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由市编委办会同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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