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于2003年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据及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亦应于2003年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据及清理意见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2);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省政府的行政规章能设定临时许可,按此规定,现行不少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于2003年底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3);对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要抓紧研究,于2003年底前提出立法意见(见附表4),依法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权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等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负有重要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各地、各部门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87182932、87182031;传真:87182023)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表1:
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审查意见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许可内容
许可依据
清理意见
市政府
法制机构意见
市政府意见
备注
附表2:
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审查意见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许可内容
许可依据
清理意见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
意见
县(市)、区政府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备注
附表3:
行政许可依据审查意见表
行政许可名称
行政许可内容
行政许可依据
清理意见
市政府
法制机构意见
市政府意见
备注
附表4:
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建议表
立法建议
项目名称
建议立法时间
立法依据和目的
法规主要内容
提议单位
(章)
2003年月日
注:法规主要内容必须详细填写,可添页或全部另外用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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