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2005]61号

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处罚、罚款缴交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建设问题

目前,我市已安装投入使用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投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市、镇两级财政分别投入资金建设;二是由镇(区)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今后新建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必须由市交警支队统一规划,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属市区范围的由市财政投资,属镇区范围的由镇财政投资。各镇(区)今后不再采取BOT方式投资建设“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已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镇(区),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二、关于建立“电子警察”管理网络平台的问题

我市范围内所有“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统一由市交警支队管理。市交警支队要建设与各大、中队“电子警察”管理平台,使网络上下连接,方便群众在全市任何一个交警大、中队查询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所需设备由市交警支队做出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统一采购。

三、关于“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维护问题

我市范围内所有“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包括已建、拟建和未建),不管是采用何种投资方式,统一由市交警支队和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聘请有关企业提供技术维护,以保障“电子警察”系统的正常运作。每年所需维护费用,属市财政投资的,由市交警支队编制计划方案,送市财政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支出;属镇财政投资的(包括过去采用BOT方式投资的),由当地镇交警中队编制计划,纳入镇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支出。

四、关于“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执法问题

“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执法主体是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因此,任何负责建设“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企业,都不得参与执法检控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做好“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违法数据的采集工作。市交警部门依据违法数据对违法车辆依法处罚。

五、关于“电子警察”的检控罚款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

(一)检控罚款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安排。根据上述规定,我市范围内所有“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包括已建、拟建和未建),不论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其检控违法车辆的罚款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地方金库,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罚款收缴管理。根据东府〔1999〕9号文件规定,对所有的罚没收入必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我市范围内所有“电子警察”检控违法车辆罚款必须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市财政委托发展银行定点和工商银行全市任何一个网点代收“电子警察”检控罚款,并由代收银行按月将罚款全额划入市地方金库。

1、市区范围内“电子警察”对违法车辆的检控处罚,由市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开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凭处罚决定书到发展银行在交警支队设立的代收款窗口缴交罚款后,凭银行开出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到当地镇大、中队指定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各镇(区)“电子警察”对违法车辆的检控处罚,由各镇(区)交警大、中队执法人员开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凭处罚决定书到市内工商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缴交罚款后,凭银行开出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到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的受理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三)支出拨付按如下规定的原则办理:

1、属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经费(包括硬件投入、维护、办案经费)由市交警支队编列预算,送市财政审核后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2、属镇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经费(包括硬件投入、维护、办案经费)由镇交警中队编列预算上报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审定后纳入镇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支出,送市财政局备案。在收回投资成本之前,市财政按该镇每月“电子警察”检控罚款收入全额返还给该镇,专项用于投资成本回收及维护费用支出;收回投资成本后,市财政按该镇每月“电子警察”检控罚款收入总额返还70%,由镇财政统筹用于设备维护和人员经费支出,余下30%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全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3、采用BOT方式投资建设的“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各镇要将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备案。在合同到期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投资企业分成款。市财政在该镇每月“电子警察”检控罚款收入中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分成比例下拨到各镇财政分局,再由镇财政分局支付给投资企业,扣除分成款余下部分市、镇实行五五分成;合同期满后,不得再续签合同,市财政按该镇每月“电子警察”检控罚款收入总额返还70%,由镇财政统筹用于设备维护和人员经费支出,余下30%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全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用自制罚款收据或其它票据收取当事人罚款的,不按规定将罚款全额上缴市地方金库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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