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及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及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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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办[2006]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及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省驻肇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政府十届二十二次、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大《行政许可法》执行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创新服务手段,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搬迁计划、工作整改和“校市合作”等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一站式”电子政务网上行政许可网络服务系统。市直和省驻肇有关单位要对现时保留的全部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从八个方面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整理,报行政服务中心,将统一在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方便申请人随时查询,下载申请表格(资料),建立一个全面、集中、透明、规范的政务公开平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上新水平(集中公开的事项和八个方面的标准要求见附件1)。
二、扩大办公场所,集中服务资源。办公场所扩大后,确定增加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公路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肇庆海事局等12个部门和增加质监站、安监站、环评所、审图中心、艺评委、规划测量队、报建服务中心、报批服务中心、供电、供水、银行等11个社会服务机构进驻中心设窗办公。今后新增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进则进”的原则,制定窗口建设和管理方案,确定进入事项报行政服务中心核对后,再统一报市政府专责小组审定。上述单位在制定方案时,对确实不能安排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要书面陈述具体理由。
三、增加进驻事项,扩大服务范围。行政服务中心现有窗口单位在目前基础上,要按照“应进则进”原则,对现时保留的且仍未进入中心的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以及部门内部或自设窗口办理能够分离的事项,原则上全部安排进入中心窗口办理。增加进入的事项先报行政服务中心核对后,再统一报市政府专责工作机构审定。对确实不能安排进入的事项,要书面陈述具体理由。
四、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凡是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受理或不受理书面凭证制、办结时限承诺制、集中受理、统一送达制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服务工作;要积极配合电子政务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完善网络化办公设施,做到进入中心的服务事项都能在网上受理申请和网上全程办理。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积极配合、狠抓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十一五”规划和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大事完成好。
有关新增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现有单位新增进入事项的统计表,请于2006年3月18日前报行政服务中心。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网上集中公开的八个标准内容资料也于上述时间一并报送(附电子文档)。
附件1:市直各单位需要集中公开的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和八个公开标准的内容格式及参考样本.doc
附件2:行政服务中心现有窗口单位增加进入事项和办公面积需求统计表.doc
附件3:行政服务中心新办公场所新增部门进入事项和办公面积需求统计表.doc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日
公布事项标准
一、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程序(尽量以图文结合的形式表述,方便申请人理解)
三、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四、收费标准
五、承诺时限
六、许可(非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七、下载材料附件
八、备注
示例
事项名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申请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任职文件,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注: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记费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承诺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A10.doc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A1.doc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A13.doc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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