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潮府(2002)22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2002]22号
关于修改《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潮府[2000]26号,2000年5月18日颁发)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形式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凡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高技术和创新项目均可依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直单位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修改为:“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可以以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适用于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适用于下列项目:1、提升我市优势产业急需解决同时又处于技术孵化阶段的项目;2、定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并取得配套资金的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范围内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修改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该专户。经市政府批准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使用单位。”
第七条修改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
对申请贴息项目,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项目评审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的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证书,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收据等。
对申请无偿资助项目,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联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修改为:“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企业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状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各一份。
第十条市科技局应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审计局对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贷款本金、贴息款和无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款单位挪用资金或擅自改变用款计划的,应及时制止,追回被挪用资金或贴息款,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报审核组决定是否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颁发,
2002年7月26日修订)
第一条为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扶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形式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凡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高技术和创新项目均可依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直单位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可以以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适用于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适用于下列项目:1、提升我市优势产业急需解决同时又处于技术孵化阶段的项目;2、定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并取得配套资金的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范围内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该专户。经市政府批准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使用单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
对申请贴息项目,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项目评审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的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证书,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收据等。
对申请无偿资助项目,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联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企业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状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各一份。
第十条市科技局应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审计局对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贷款本金、贴息款和无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款单位挪用资金或擅自改变用款计划的,应及时制止,追回被挪用资金或贴息款,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报审核组决定是否取销该企业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潮府[20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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