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8〕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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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8〕48号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
一、入园项目
入园项目为一类工业,主要发展电子、机械、电气、轻纺及食品、药品产业。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引进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二、入园项目工艺要求
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建设。
三、入园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工业园须实行集中供热,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能等清洁能源。锅炉近期燃用的燃料含硫率须控制在0.8%以下,并配套高效的脱硫和除尘装置,脱硫率达到65%以上,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入园项目须采取降噪措施
入园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入园项目需做好固废综合利用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完善固废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储运系统,并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循环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六、允许进园产业名录
(一)电子、通信、信息产业。
1、视听产品整机、零部件,通信设备整机、零部件。
2、现代办公设备整机、零部件,自动化设备零部件。
3、通用电子元、器件、测控设备,电脑零部件。
4、软件开发,光纤、中高档电子玩具。
5、中高档家用电器。
(二)机械产业。
1、汽车、摩托零部件。
2、专用机械设备。
3、机械通用及基础件。
4、模具、夹器。
5、环保设备。
6、五金、水暖器材。
7、医疗、保健设备整机、零部件。
8、金属压延加工。
(三)电气及自动化。
1、水电发电机组。
2、微型电动机、动力电动机。
3、高、低压电器(含自控)。
4、中、小新型变压器。
5、仪器仪表。
6、电线及电缆加工。
(四)食品、医药。
1、饼干、糖果。
2、饲料、饲料添加剂。
3、中成药加工。
4、单纯药品分装及复配。
(五)轻工、纺织产业。
1、玩具。
2、小家电电器。
3、文具。
4、包装装潢印刷。
5、高级纸品加工。
6、日用塑料。
7、中、高档陶瓷。
8、单纯化学品(含日用化学品)混合及分装。
9、家具制造。
10、木、竹、藤、棕、草制品。
11、服装。
12、服饰及辅料。
13、皮具、制鞋,纺织(不含印花漂染)。
七、禁止进园产业名录。
(一)建材。
1、新型干法旋窑水泥。
2、水泥熟料。
3、建筑陶瓷。
4、高岭土等建筑陶瓷釉料和原料。
5、石材深加工。
6、玻璃矿沙。
7、超细重质碳酸钙。
(二)钢铁及有色金属。
1、耐火材料。
2、高纯度稀土金属。
3、磁铁矿精选。
4、冶炼炉渣综合利用。
(三)纸浆工业。
(四)制革工业。
(五)农药工业。
(六)石油化工。
(七)电镀工业(包含电解)。
(八)纺织印染工业(包括漂染)。
(九)火力发电。
(十)废金属、塑料、纸张的二次污染转嫁工业。
(十一)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和放射性矿产项目。
(十二)铜箔、覆铜板、电路板。
(十三)不符合产业政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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