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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重新确定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07)70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2007〕70号
关于重新确定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工作,现重新确定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需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其补交地价款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并从高收取:
需补交的地价款=该地块评估地价(元)/原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m2)×80%
需补交的地价款=该地块现行基准地价(元/m2)/原批准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80%
二、凡属农村集体自用地增加容积率,其补交地价款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单项开发公司(或合作)开发的农村集体自用地,属农村集体分成部分补交的地价款,按肇府[2006]12号文第五项(一)款的计算方式计算。即:补交的土地地价款=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原确定的容积率)×80%。其他非农村集体分成部分补交的地价款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其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所补交的地价款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非经营性用地需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必须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暂不补交地价款。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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