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2002年市区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新体制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调动了各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但在执行中各区反映体制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搬迁企业和新办企业税收征缴需要进一步明确等问题。为此,现就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按照促进发展和市区互利的原则,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一)关于税源户搬迁问题。市级固定税源户发生搬迁流动,税费入库级次不变;对于区属企业受国家政策影响,按照市政府要求发生的搬迁行为,由市财政核定基数从搬入区调出补助给搬出区;对于区属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因经营发展需要而发生的搬迁,严格执行属地征管原则。
(二)对市级固定税源户在各城区投资上项目形成的新增税源,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焦政〔2002〕26号)执行,其相关税收仍作为市级收入,可将相关的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助给相关城区;对区以土地等入股的市级新增税源户,市与区可按投资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通过财政结算办理;对区与区之间相互投资的新增税源户,在遵守属地征管原则的同时,可按投资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通过市财政结算办理。
(三)对市级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额较大的新办企业,其税收入库级次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体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一)对市级下划税源户、各区之间按属地原则应调整的税源户情况,认真组织清理并抓紧划转到位,并将清理划转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严格执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所确定的属地征管等原则,不得混淆征管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税收入库级次。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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