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留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留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市经过几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以来,清理取消了大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部分保留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了规范,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但审批项目多、环节多、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以及全省实施“三个三工程”工作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保留下放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市直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为基础,合并相近的行政许可项目,减少行政许可项目数量,补充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HTF〗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三)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二、项目清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项目。〖HTF〗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中公布的项目进行清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HTF〗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号)中公布的项目清理;以上文件中未涉及的,但有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规章为依据的可先行清理报送,待市政府审查后确定。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不得作为设立依据。

(三)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HTF〗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

三、清理报送要求

(一)加强领导,准确填报项目。〖HTF〗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度,切实做好项目清理报送工作,全面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漏报、瞒报。清理报送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请各有关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项目清理相关表格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见附表)。

(二)减少环节,优化审批流程。〖HTF〗各单位要按照荆州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荆州市监察局《关于在市直单位全面开展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流程管理的通知》(荆优办文〔2007〕3号)要求办理。

(三)严格纪律,确保工作效果。〖HTF〗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要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名单附后),联合对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在与各部门沟通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议,最终确定我市保留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市监察局要建立健全跟踪督查机制,确保项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漏报、瞒报、逾期不报和随意设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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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清理专班成员单位及分管领导名单

邓世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杜友福市纪委常委

丁辉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保华市编办副主任

张大香市物价局副局长

钱本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专班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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