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柳政发[2006]65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资委、粮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市按照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推进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安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确定新的劳动关系前应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一次支付办法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岗退养职工的安置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三、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其他政策规定,按柳政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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