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15号
颁布日期:200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28日洛阳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鉴于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已经废止。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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