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漯政办[2007]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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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漯政办[2007]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豫政办〔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条例》和《通知》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贯彻《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实施好《条例》
行政复议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9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条例》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越来越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组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要将《条例》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程范围,在执法人员换证培训时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各级各部门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等多种场合,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张贴、刊登《行政复议法》和《条例》条文,公布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知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条例》规定,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筹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政府行政复议窗口,开展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县区也要设立窗口,对窗口充分授权,保证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制度,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力求法律效果、行政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度、资格认定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等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及驻漯各单位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市行政复议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拟订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统一文书格式,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对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统一认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年底要继续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评查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向市政府进行报告,并向各机关进行反馈。发现有不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形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条例》规定,及时督促受理和纠正。
市、县(区)法制机构要定期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开展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机构是代表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工作实际要求,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切实关心行政复议人员的成长和进步。要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注重调查研究和创新,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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